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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20-09-23 11:42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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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通知》和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》津发改价综〔2020〕311号的通知:
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.11元,同步提高独立采暖用气基础气量,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标准及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详见附表。居民用气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“年”计:居民阶梯分档气量按年度周期计量,当年度累计用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,开始实行阶梯加价。
阶梯气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,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、不结转。
分档 |
居民生活用气 |
独立采暖用气 |
||
户年用气量(立方米) |
销售价格(元/立方米) |
户年用气量(立方米) |
销售价格(元/立方米) |
|
第一档 |
0-300(含) |
2.50 |
0-1500(含) |
2.40 |
第二档 |
301-600(含) |
3.00 |
1501-2500(含) |
3.00 |
第三档 |
600以上 |
3.75 |
2500以上 |
3.75 |
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|
2.53 |
|||
农村“煤改气”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销售价格 |
2.40 |
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:
类型 |
销售价格 (元/立方米) |
执行文号 |
执行时间 |
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 |
3.44 |
津发改价管 〔2022〕108号 |
2022年4月1日—2022年10月31日 |
集中供热用气 |
3.43 |
津发改价综 〔2021〕355号 |
2021年11月1日-2022年3月31日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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